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审批表》一式2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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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机关的时限
。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县、区两级税务机关负责减免税审批,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负责审批的市税务机关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验收环节
1。检查数据
检查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并输入数据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不执行的立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是否齐全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核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纳税人签字;
(四)申请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明或有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中的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CTAISV2.0)或《税务文书回执通知书》(CTAISV1.1),提交给纳税人。
3。进入下一个环节
验证无误后,纳税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转入下一个环节。
(二)后续环节
收到前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批准文件是否与减免申请期限一致;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项目(减免方式、减免金额、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内容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根据上述审查和调查,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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