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合同有10种:
①购销合同。包括供货、预购、购买、购销结合及合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杂志和音像订阅凭证。
②加工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检测等合同。
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承包、分包和转包。
④建筑安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br/】⑤物业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机械、器具和设备的租赁合同。
⑥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航空、铁路运输、海运、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⑦仓储合同。包括仓储合同或仓单、仓单(或仓单等。)用作合同。如果不方便在一些不规范的凭证上计税,可以将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⑧借款合同。银行间拆借合同不是列税凭证,也不盖章。【/br/】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担保、信用和其他保险合同。
参加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与非专利技术转让院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与专利许可院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属于“产权转让文件”税目。另外,注意三个问题: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为合同税;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也应受到处罚;同时,贴花法签订合同和文件:对于某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财产保险、银行贷款等。),如果签合同,开单据,只贴花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的,只发文件。如果文件被用作合同,适用的文件应按要求盖章。
(2)产权转让文件。
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文件。
(3)业务账簿。
分为记录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业务账户两大类。
资本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动情况的账簿。
其他业务账簿:反映除资本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即除资本账簿外,属于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账簿。
应明确“营业性账簿”免税范围的几个问题:
①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性账簿,不是根据记账人是否属于某个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工商户)来划定免税范围,而是根据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免税范围。
②其他业务书籍包括日记本和书籍详细分类。
③对于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在会计部门设置的账簿上盖章;分类核算的形式,除会计部门的账簿外,其他部门和车间的会计部门设置的明细账也要按要求加盖。
④登记簿、统计账册、账簿等。不在核算范围内或在核算范围内但不记录金额的车间、零售部门和仓库设置不盖章。
⑤对于会计来说,使用单页表来记录资本活动。如果该表用于核算,则在形成账簿(账簿)后才能盖章。当它被装订成册时,会根据书的内容进行盖章。
⑥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业务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其他账簿定额加贴记载业务经营情况的账簿,不记载业务经营情况的账簿不得加贴;资金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其业务账册应附在记载资金的账册及其他账册上。
⑦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上级单位分支机构有拨入资金的,记录资金的账簿按照拨入的账簿资金数额征税盖章;不向上级单位分配资金的分支机构,只按定额向其他账簿贴花。
⑧公司制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新设立的企业(重新注册为法人),其新开设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企业因建立资金联系而增加的资金,已核销部分可不核销,未核销部分和今后新增资金可按规定核销。【/br/】⑨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新开立的资金账簿中记载的资金可以不再支取,未支取的部分和以后新增的资金可以按规定支取。包括合并与被合并和新合并,而分立包括现有分立和新分立。
⑩企业债转股新增资金要按规定贴实。【/br/】⑾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补。
⑿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录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按规定贴花。
(4)权利和许可照片。
包括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
①各种凭证,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出现,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所列征税范围,都应照章征税。
②应税凭证是指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③在中国境内适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设立的,都应按照印花税的规定加盖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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