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认定
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物料;
第二,受托方只是代为收取加工费和一些辅助材料。
2。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人是代收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受托人在向委托方交付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方收回后,均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不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除给予一定的处罚外,还应追究受托方的责任,责令其缴纳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付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受托方有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成分计税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连续生产以下七种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一)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二)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已完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三)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纳税护肤、护发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产品;
(四)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纳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珠宝玉石;
(五)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纳税鞭炮烟花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花;
(六)利用委托加工收取的已纳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七)委托加工回收的完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允许当期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本期允许抵扣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本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
注:
对纳税人回收的已征税珠宝玉石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生产的金银珠宝,委托加工回收的珠宝玉石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在计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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