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考试辅导:申报与缴纳

税法《一》考试辅导:申报与缴纳,第1张

税法《一》考试辅导:申报与缴纳,第2张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赊销、分期付款的,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②采用预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开票日。
③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br/】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证明的当天。
(2)生产供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转移使用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日。
2。消费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事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销售完毕后,返回纳税人的核算地或者纳税地。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导入。
(3)零售。
4。消费税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或1个月。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完税证明的次日起7日内纳税。
(2)纳税申报有三种方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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