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对新设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改变目前新办小型商业企业按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法。新办小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2。新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实物商品的商业零售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辅导期内由一般纳税人管理。
①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
②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商品销售渠道、管理和会计制度完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辅导期内不需要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选择题)
1。每张发票的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2。每次销售的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张。
3。如果企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的业务需求,可以再次采购。但每次增购前,需要按照上次已购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对于未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增加向其销售专用发票。
(三)正常一般纳税人的核定与管理(P67)(选择题)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商业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评估结论为正常的;
(2)面试和实地考察结果正常;
(3)企业正常申报纳税;
(4)企业能够准确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等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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