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应当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地址或营业地的变更;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6)变更生产经营期;
(7)增加或取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变更;
(九)税务登记变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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