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消除研究
[摘要]众所周知,立法语言作为一种规定性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精准。然而,在实践中,模糊性在立法语言中是不可避免的。本文主要讨论英语立法语言中模糊性的成因以及立法者为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而采取的消除方法。
介绍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青云,1997:158)。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曾说:“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律的世界起源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言制定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没有语言,法律就不能独立存在”。舒,1995。为了使立法语言具有权威性,拒绝多义性和模糊性,准确性一直是立法语言的灵魂,也是立法者竭力追求的主要立法原则之一。但事实上,立法语言中存在着许多模糊性,这是立法者试图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并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全过程。Pearce (Maley,1994:28)指出,澳大利亚和英格兰大约40%的法院活动需要决定具体立法条款的含义。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由此可见一斑。本文旨在探讨英语立法语言中模糊性产生的原因以及立法者用来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消除方法。
2.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立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很高,这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决定的。然而,不言而喻,立法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和抽象的,这是其受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制约的结果。根据现代语言学理论的分析,一些法律词汇不仅模糊抽象,而且缺乏明确可识别的“语言对象”。换句话说,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词对象”,法律语言才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当我们使用语言符号“手”时,那么这个符号就客观地代表了一个清晰的、可表示的“词对象”。然而,当我们谈论“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时,却没有一个“词对象”可以明确地指“手”。在界定这些词语的含义时,需要求助于其他模糊、抽象的概念,而这些词语本身又需要语义解释,这就使得立法语言更加抽象、模糊。(刘玉振,1997年)
立法的模糊性在于有限的法律规范无法对应所有的社会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很难对事物逐一进行准确界定,所以立法者为了包含不能准确界定的事物,难免使用模糊表述,使法律规范得以广泛适用。
模糊语言的起源在于客观事物的模糊性和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是自然界的普遍现象。人们在认识事物的对象时,不能用语言准确地定义、指称或描述,而要用各种解释的手段来表达。作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模糊”不同于“含糊”,后者往往是指人们使用语言不当的负面结果,是一种应尽量避免的现象。模糊性是不确定性,既有负面影响,也有正面影响。
3.英语立法语言模糊的具体原因。
立法模糊的存在既有客观性,也有人为的主观因素。在立法活动中,自觉正确地使用模糊语言,一方面可以提高语言表达的概括能力和准确性,用有限的立法资源穷尽尽可能多的复杂法律现象和行为;另一方面,法律文本的模糊性也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遵循“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原则创造法律,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发展判例法。具体来说,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有以下几个原因:
3.1法律规范的一般特征
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普通人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普通人,而不是具体的具体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重复应用,而不是只应用一次(樊建等,1995: 291)。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五为例:“任何人不得因死罪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而被追究责任,除非在大陪审团面前提出或起诉,……任何人也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处于生命或肢体的危险之中;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除非被大陪审团起诉,否则不得强迫任何人回答死罪或其他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到终身或人身惩罚;也不能强迫他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充当对自己不利的证人。在这里,“任何人”和“任何刑事案件”具有一般性,但也具有极大的模糊性;笼统有助于增强包容性,但也会增强模糊性。
3.2法律现象的特征
法律现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导致法律后果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有些法律现象边缘模糊,界限不清,不剪出来还是乱的;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有一些法律事物(现象)的边界是模糊的。如果说前者叫客观模糊的东西,那么后者就是主观模糊的东西。要表达这种模糊的东西,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我们别无选择,只能使用相应的模糊词语(江,1995: 275)。西方学者研究讨论过“堕胎”是否构成“杀人罪”,结果一无所获。根本原因是胎儿和受精卵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界限不清的现象在法律活动领域并不少见:为了区分入室盗窃和入室盗窃,英国法律的立法中采用了“夜间”一词,然后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由于各地时区不同,实践中很难把握“白天”和“夜晚”的界限。看看《加拿大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任何新的有用的艺术、工艺、机器、物质的制造或组成,或者新的”、“对任何艺术、工艺、机器、物质的制造或组成的有用的改进。”且不说“新”和“有用”是语义边界模糊的词,但还是有一个提高的层次和程度的问题。
3.3语言本身的特点
有学者认为,模糊性表现在立法语言的许多方面和层面,如词汇、语法、概念和逻辑(杜金榜,2001)。其中词汇层面的歧义最为明显,以英国《诽谤法》(1843年《诽谤法》第4条)为例:
(1)不超过两年的任何期限,并支付法院裁定的罚款
任何不超过两年的刑期,并根据法院裁决处以罚款)
(2)‘居住地’一词应包括街道、广场或它所指的人将抵制……(1881年《报纸诽谤和登记法》第一段)
(‘住所’一词包括街道、广场或当事人居住的任何地方)
“任何不超过两年的期限”、“根据法院裁决处以罚款”和“当事人居住的任何地方”都是模棱两可的。前者确定了时间的上限,但没有确定下限,后者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后者没有精确定义地点。不仅在英国法律中,而且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大量模糊词语的例子。例如,1995年《澳大利亚刑法法案》第5.2节规定:"如果一个人知道圆周存在或将存在,他或她就对圆周有意图"。K“现在”一词,尽管有法定的定义,仍然相当模糊。这里没有明确表述“知道”的概念,是当事人自己承认“知道”,是证据证明自己“知道”,还是法官认为自己知道。
判刑也是模糊表达的手段之一,1995年《澳大利亚刑法法案》第73.1条规定,犯有偷运人口罪的首要分子可被判处以下刑罚:“一个人(第一人)犯有罪行,如果:……刑罚:监禁10年或1 000个罚款单位,或两者兼施。
本例中“或”的使用并列了三种可选情况,属于句子层面的模糊性。
逻辑层面也有歧义。请看下面的例子: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署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作品只在原属国受保护,因为设计和模型只能在本联盟的另一个国家实施。该国给予外观设计和模型的特殊保护;如果该国没有给予这种特殊保护,这种作品如何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在原属国仅作为图形和三维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仅享受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给予图形和三维设计的特殊保护;但是,如果这个国家没有给予这种特殊保护,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在例子中,作品是否享有特殊保护取决于其在来源国的保护地位,与来源国的关系以逻辑结构表示,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和模糊性。结构是法律和法律语言的支柱。一方面,逻辑结构的模糊性是法律活动的重要策略;另一方面,它是法律解释和司法活动试图减少或消除的对象。(杜金榜,2001)
4.立法者消除语言歧义的途径
法律是人们竞争的工具,较量的双方都以法律为武器为自己服务。由于立法语言的概括性等原因,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精神和技术要求都具有模糊性,一些法官会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来维护自己的不正当权益。为了不钻空这种人的空子,立法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使表达法律内涵的法律语言准确、严谨、不含糊。另一方面,法律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对于法官破案和作出判决也非常重要。下面讨论立法者为了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采取的一些消除语言歧义的方法。
4.1立法解释
解释是立法者消除语言歧义的重要手段。它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活动,是立法活动的延续。首先,它是对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是对不明确或不清楚的法律规定的解释,因此可以填补法律漏洞(张文显,2001: 325)。立法者要想用有限的规范包含几乎无限的社会行为,就必须使用通用的语言,这就导致了歧义。立法解释是为了澄清和解释这种模糊性,但立法者的努力范围并没有缩小。解释者只是在立法规范和司法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律规范在自己的立法意图内得以体现。常用的立法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和法律解释。
语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术语的字面意义和常用方法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解释。法律条文由单词和短语组成。要确定一条法律的含义,首先要知道所用的词语,确定词语的含义。因此,法律解释必须从字面解释入手,解释不能超出可能的字面解释。(梁慧星,2000: 210)在欧美国家,法律专业人士使用词典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辅助工具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解释词义时,一般应根据该词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但如果日常用语成为法律用语后有其特殊含义,且与普通日常用语不同,则应根据法律的特殊含义进行解释。例如,民法中的“善意买受人”并不意味着“善良的买受人”,而是“支付合理对价的人没有注意到与购买有关的其他人的未决权利。”;另一个例子是:“从订立合同时起,在途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第68条)。这里的“风险”不是指“自然危险”,而是指“因货物丢失或遗失而造成的金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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