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讨10万元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
债权人蔡某为追回10万元债务,委托他人,签订了追偿协议。追讨期间,他采用非法拘禁手段拘禁债务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闸北区法院对该非法拘禁犯罪团伙主犯蔡及其他4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5个月。
去年7月6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蔡某借款10万元,由顾某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并于次月26日明确归还。债务到期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蔡委托闫世刚(在逃)代为追债,双方签订了催债协议。同年10月24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灵石路严格见到了担保人顾。严紧随其后,用手机呼叫李、张、王、高等人,强行将担保人顾推上自己的面包车,带往咖啡航北店。一个小时后,债主蔡也赶到了现场。在此期间,担保人顾被李、张、高用拳头打头部,茶水泼在脸上。
下午4点多,顾被从咖啡航北店带到一家浴场附近的酒店。途中,闫某搜出顾某现金15000元并交给其。蔡当场拿了5300元,其余的给了颜。同一天晚上,顾被从酒店带到一家洗浴会所。第二天早上,顾又被带到了七莘路的上海海水浴场。蔡打电话威胁担保人顾的妻子,逼其还贷。当晚6时许,顾某妻子携带3万元到达洗浴场所后,蔡某、李某、张某、王某、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李某、张某、王某、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30余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与闫某签订委托催债协议。在得知顾某因欠债被颜某等人非法拘禁后,积极参与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高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他们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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