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

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第1张

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第2张

判决要点
委托拍卖已被法院清偿债务的不动产,未在委托前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导致委托人无法在拍卖交易后交付拍卖财产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榆阳区支行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广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3日,陕西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拍卖公司)接受中国农业银行榆阳区支行(以下简称榆阳区农行)的委托,拍卖部分土地该房产于2004年被榆林中院执行时已清偿给榆阳区农行,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震川交易中心名下。2006年6月28日,范广庆向开源拍卖公司交纳保证金20万元进行竞买。开源拍卖公司的《特别规定》明确记载了拍卖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并写明:“拍卖标的物根据所有权和建造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相关信息摘自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我公司对此不予解释和说明,不承担任何缺陷保修责任。”6月29日,拍卖会上,范广庆出价124万元,当场与开源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上写着:“成交价124万元,提成6.2万元,共计130.2万元”。同日,范广庆与榆阳区农业银行签订拍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24万元;其中广清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榆阳区农业银行支付交易总价款(含已支付定金)的70%,其余部分在10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开源拍卖公司代收。未按时将交易价款交付榆阳区农业银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额5%的违约金;榆阳区农行应在范广庆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15日内将该房产支付给范广庆,每逾期一日,承担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
2006年7月19日,樊广清以开源拍卖公司经理崔开洲的名义在榆阳区农业银行震川支行存入现金人民币110.2万元,办理了5本带密码的存折并一直保管。因榆阳区农业银行与震川交易中心就房产分割、划界发生纠纷,榆阳区农业银行无法按约定将拍卖标的交付范广庆。同年8月14日,樊广清伙同周将崔开周名下存款110.2万元全部取出,退还樊广清。之后,范广庆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拍卖合同有效并解除;榆阳区农行和开源拍卖公司双弥支付保证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37.2万元。一审中,开源拍卖公司退还了范广庆收取的保证金20万元。
裁判
榆林中院认为,范广庆与榆阳区农行签订的拍卖交易合同为有效合同。榆阳区农行未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物,导致拍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范广庆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广清支付的20万元定金在交易完成后是否转为定金以及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由于违约责任条款中没有约定20万元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双倍返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支付留置金、保证金、担保金、合同价款、定金、定金等价款的,但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万元定金不应认定为定金,故广清公司要求双倍返还20万元定金的任何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中广清要求榆阳区农业银行、开源拍卖公司承担违约金37.2万元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酌情赔偿18.6万元。广清请求由开源拍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因开源拍卖公司的拍卖程序合法,其对未交付拍卖标的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决定:1。拍卖合同有效,应当解除;二。榆阳区农业银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范广庆支付违约金18.6万元;三。驳回范广庆其余诉讼请求。
榆阳区农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委托开源拍卖公司拍卖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的房产,拍卖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确认拍卖合同无效,由开源拍卖公司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榆阳区农行委托的标的物为榆林中院支付给震川贸易中心的不动产。虽然拍卖标的物的权利证书记载的土地所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震川贸易中心,但榆阳区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分该房产。榆阳区农业银行委托拍卖其有处分权的财产,由开源拍卖公司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交易,并与买受人范广庆签订拍卖交易合同。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表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内容没有违反《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拍卖合同签订后,范广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的义务。因榆阳区农行与震川交易中心就房产分割、划界发生纠纷,无法按约定向范广庆交付拍卖标的,致使范广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根据范广庆的解除请求解除合同。广清在拍卖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作为守约方主张赔偿违约损失的,应予支持。榆阳区农行不能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物,应依据《拍卖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开源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符合法定程序,并已在拍卖规则特别条款中写明,对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建筑物状况等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开源拍卖公司不承担未交付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榆阳区农行主张拍卖合同无效,开源拍卖公司应承担责任。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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