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判决依据】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方所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敏子楚第1065号;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张敏终字第57号.
[案情]
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尤某先后向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兴商场)提供价值人民币145905.20元的“爱X”牌日用化妆品,由良兴商场销售。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良兴商场分六次支付尤某人民币13567元(汇入尤某指定账户)。2004年7月12日、2004年8月30日,良兴商场分两次返还3187.80元,其余货款未支付。2005年12月30日,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价值2441.40元的商品(其中“爱X”去屑止痒洗发水200ml 41瓶,柔顺营养洗发水200ml 43瓶,黑色亮爽洗发水200ml 49瓶)进行封存,并处以5000元行政罚款,责令改正。2005年7月4日,原告尤某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良兴商场支付拖欠货款129150.40元。庭审中,中粮兴商场对你提供的50份进货清单中的6份提出异议,该6份清单上盖有中粮兴商场的业务专用章。2005年11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字鉴定,6份进货单上的业务专用章为良兴商场业务专用章。
[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活动符合经纪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依法有效。你要求良兴商场按照买卖关系支付货款,证据不足。良兴商场应采用按交易习惯支付货款的要求,统一结算方式。良兴商场主张从总货款中扣除封存商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返还给尤某。据此,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良兴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尤某支付货款58214.1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日止);2.被告良兴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艾X”去屑止痒洗发水200ml 41瓶、柔顺营养洗发水200ml 43瓶、乌黑亮泽清爽洗发水200ml 49瓶返还原告尤某。
一审判决后,尤某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购货清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上诉人供货总价为145,905.2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35,687元和退货款3,187.8元后,尚欠被上诉人货款129,150.40元及自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关系属于经纪合同,从总货款中扣除退款点的30%和每月1000元的工资及柜台费的10%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内被相关部门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提供的,要求将该批封存货物返还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认为采购清单中有6份是虚假的,货物尚未收到。但因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商城的封存商品由被上诉人提供,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敏子楚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敏子楚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良兴商场应向尤某支付货款129150.40元及利息。
[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和所有权的双务、有偿、允诺、非必要的合同。经销合同是买卖双方作为买卖双方,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就某一特定商品继续进行交易的协议,属于销售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纪合同(又称“委托合同”)是指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经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供货方和销售方购买商品,然后转售给第三方,而商品的供货方与转售关系中的第三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经销商根据经销合同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经销活动的市场风险由经销商自行承担。行纪人未按照行纪合同取得待售商品的所有权,待售商品的市场风险(如因市场变化导致滞销等。)由委托人承担。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获得的利润是商品的购销差价;经纪人在寄售活动中的利益是货物售出后的佣金。
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本案的合同性质。
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经销合同(即买卖合同),理由如下:
1 .良兴商场与尤某之间的书面“购货清单”写明了供货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双方是供销关系。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实施前的通俗叫法,新合同法实施后,买卖合同应该是定型化的。
2。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与其他客户签订的合同,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三份合同都明确规定了柜台费用、工资和30%-45%的回扣等。正因为如此,被上诉人与他人签订了特定的书面协议,而没有与上诉人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进一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其他客户。
3。销售合同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货物和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至于双方的付款结算方式和利润来源,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双方都不能证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来推断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谓的“寄售商品”在诉前被龙海市质监局查封并罚款5000元,且供应商尤某未被告知。如果如被上诉人所说,“本案存在寄售关系,被扣押货物由尤某提供”,那么被上诉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从被上诉人的行为可以推断,本案属于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买方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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