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案例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案例2,第1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案例2,第2张

2案件介绍:被告:某公安局来源:www.examda.com
某市属于旅游景区。每年旅游旺季,这个城市的酒店都供不应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办家庭旅馆。张为此开了一家家庭旅馆。张某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安许可证》。公安局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经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张发治安许可证。但过了几天,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对此批了:拒绝给张发放治安许可证;理由:实地查看后发现,家庭旅社不符合最低治安标准。为此,公安局正式向张通报了这一决定。
得知审批结论后,张向公安局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因如下:1。认为家庭旅馆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实;2。按照公安局内部分工,这件事归林副局长管。另外,副局长作出的决定是越权行为,应该无效。
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复议了此案。考试(www。Examda)。Com)
案例二点评:http://ks.examda.com
此处仅限于评价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审批行为是否构成越权行为。这关系到如何理解权威的行政法学。
任何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因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权力都是受到制约和监督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条件和边界是行政权。
必须说明的是,因为行政法上的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因此,行政职权也应指行政主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权限。换句话说,行政职权是指法律在行政主体之间设定的职权,而不是行政人员内部分配的职权。【/br/】本案中,无论是林副局长作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作出是否发放《公安许可证》的决定,这都是内部工作的分工,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行政法意义上,只有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才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个权限的权限,就不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根据本案情况,林副局长承诺给张开具公安许可证,但并未正式开具。这说明当时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还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康副局长正式批准张某申请核发《治安许可证》(负面)并以公安局名义通知张某本人,才意味着公安机关正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只做了一个行为,没有做两个行为;而且该行为是公安机关拒绝向张某发放《治安许可证》,而非张某所称的“越权行为”。因为前者的行为不存在,所以张指控公安机关“越权”的行为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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