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的冲突与解决
【案件简介】
2005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名称为“中国* *和* *网”)与北京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网站名称为“* *和* *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是国内首例网站名称冲突纠纷案。
原文告诉我,从2000年开始,“中国* *和* *网”成为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招标项目公告的网站。随着其业务的不断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在行业内外常被简称为“* *和* *网”。2004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 * * * *”的网站名称进行了初步公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原告认为,被告申请的“* * *网”与原告的“中国* *和* *网”名称相似,足以造成他人误解。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撤销被告的网站名称“* * * *网”;2.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br/】被告辩称:在互联网上,存在大量具有通用名称的网站,“* * * *”是不侵犯任何人知识产权的通用名称。“中国”、“* *”、“* *”、“*”等常见名词,没有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余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中国* *和* *网”的网站名称进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网站名称不能成为当然权利。“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缺乏鲜明特色,辨识度不高。虽然原告主张“中国* *和* *网”自2000年起成为国家指定的依法发布招标项目公告的网站,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行业内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在行业内外常简称为“* *和* *网”,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网站名称是通过向相关公众提供采购和招标信息而长期使用后产生关联的。因此,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网站名称已成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国鑫招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一、网站名称的含义及法律定位
网站名称是网站最常用的名称,它与企业形象息息相关。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明文规定网站名称的法律文件层级很低(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仅仅根据这种规定注册网站名称并不自然产生一种权利——“网站名称权”。那么,可以认为网站名称一定不是民事权利吗?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标志权。后一类包括三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和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标志。笔者认为,在“标识权利”中,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其他标识客体应包括域名、网站名称等。
近年来,学者们对是否存在域名权或网站名称权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域名是有价值的无形财富;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一种“识别”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将域名规定为一项权利。在我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保护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中,“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域名而言,它是一种需要被扶正的民事利益。因此,虽然“域名权”和“网站名称权”不存在,但作为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识别标志权的客体,或至少作为一种民事利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当然,考官们认为前者更合适。
二。网站名称保护的要求
(一)形式要求
网站名称注册是网站名称保护的要求吗?目前网站名称注册制度是自愿注册制。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名称注册当然不是保护网站名称的重要要件。但是,如果未注册的网站名称导致非法网站经营活动,仍然会导致其网站名称得不到保护。
(二)必备要件
网站名称受法律保护的必备要件是应当具有可识别的标记特征,这完全可以借鉴商标法的理论。
第一,消极条件:包括合法性和事前性。
二、积极条件:与其他识别标志一样,网站名称受保护的积极条件是其显著性。显著性,又称显著性或显著性,具体是指在特定网站上使用该标识时,能够使网民感觉其应当或实际上与该网站的特定来源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在美国,有人把商标分为四类,即虚构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当前三种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们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些标志具有内在显著性,也称为固有或先天显著性,它们可以作为商标直接受到保护。第四个标记,尤其是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质量的词汇,一般不与具体的来源相关联,也就是说,不能区分来源,即不具有内在意义。但经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消费者实际上已经将该商标与特定的来源联系起来,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或获得了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予以保护。还有一些标志,因为是规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形,永远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起不到区别商标的作用。
根据上述理论,本案原告的网站名称“中国* *和* *网”显然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但由于原告未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 *和* *网”的网站名称已被相关消费者和同行长期使用以区分来源,即通过实际使用,已被视为相关公众。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结语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ABC”网(ABC是行业名称或常用产品名称)、“中国ABC网”等网站名称,如“汽车网”、“中国汽车网”等。笔者认为,一个网站在初期是想吸引更多的网民。如果网站名称是行业名称或者产品名称,当然可以比其他网站名称更有效。然而,事实上,该网站已经使用了公共领域的内容,而名称为“新浪。com”等词完全是“白手起家”。所以这两类网站名称的法律保护要求当然应该是不同的。对于前者,由于其网站名称不具有先天意义,需要证明其“第二含义”才能获得保护。通常,这是非常困难的。从制度激励的角度,鼓励更多的网站选择创新词作为网站名称。此外,笔者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对网站名称进行统一规定,适当增加一些限制注册的文字作为网站名称。这将有助于防止先行者抢先将公共领域的行业名称或常见产品名称“瓜分”为网站名称,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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