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5
案例介绍:农民张X自1990年3月开始从事人力三轮车货物运输。1992年5月10日,由X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局、市容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的执法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张X无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于是扣留了张X的人力三轮车。次日,执法队员将张X的三轮车送至城北区废旧物资处理站集中销毁。张某赶到车站,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执法队的工作人员认为张X态度不好,于是把他拘留在一间办公室里10个小时。张回到所居住的X县后,决定起诉X城西的工商局、公安局和市容管理所。他在向上述三机关所在的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被关押的城北区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两天后,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三机关联合执法队作出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并责令三机关赔偿其损失。同时告知县法院,他已于前两天将起诉状分别送达被告所在的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城北区人民法院,但未办理手续。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县电话联系了城西区法院和城北区法院。两家法院告知,已收到原告起诉状,并已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手续。县法院向他们说明,原告张X已向我院递交起诉状并办理手续,并告知他们不予受理,由我院决定受理。
法院认为,张X被三机关执法队限制人身自由10小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原告所在地”,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由于X县是原告张X的住所地,且张X已向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办理手续,法院有权受理。
C .不同意见认为本案不应由X县法院直接受理。因为张X已经向X市城西和城北的法院发了起诉状,两个法院都收到了起诉状。X县法院在得知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城西区、城北区法院收到张X的起诉状后,应依法与其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以原告张X已提交起诉状并办理手续为由,告知其不予受理。
案例5评论:a .事实认定。法院查明,张X因无证从事人力三轮车货运,被工商、公安、市容三机关联合执法队拘留销毁。为此张某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以态度恶劣为由又被拘留10小时。张遂以滥用职权为由,向三机关所在的城西区法院和被羁押的城北区法院发了起诉状,再到X县法院起诉并办理相关手续。
B .适用原则和适用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X不服三机关联合执法队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此,原告居住的X县法院、被告所在的城西区法院和其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城北区法院均有管辖权。张灿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但张X将起诉状提交给了三家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x县法院认为是第一个收到起诉状的法院,所以受理了此案。
C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引发的一个问题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先收诉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只以收到起诉状为准,还是以收到起诉状且原告已办理相关手续,如预付诉讼费等为准?这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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