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切忌一走了之!
[案例]
小杜是一家国企的员工。去年从学校毕业后,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今年6月30日。今年2月,小杜接触了一家新公司,打算7月份合同到期后跳槽到新公司。然而,今年3月底,小杜突然接到新公司的通知,要求4月1日正式上班。小杜随后向现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获得了批准。按照正常情况,从辞职之日起30天内,也就是4月1日到4月30日,小杜应该还在原单位正常工作,办理一些工作交接手续。大搜S公司要求马上上班,于是小杜向公司提出,4月份的工作日用之前周末加班累积的休假和年假来抵消。对此,原单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请假时间仓促为由,拒绝批准请假请求。杜没有请假就提前走了。
4月20日,小杜收到公司挂号信,称因连续几天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被公司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小杜立即回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要求原单位撤销除名决定,对此原单位拒绝。小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庭审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争议双方就是否存在旷工的情况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小杜指出,单位认定旷工的依据不足。根据公司的《休假办法》,年休假是每个员工都应该享受的假期,员工有随时享受的权利;但是加班假是单位加班申请产生的。享受加班假也是员工的权利。拒绝离职员工的请假请求,实际上是对员工请假权的侵犯。因此,小杜认为其请假请求不需要单位批准,单位无权将其请假认定为旷工,相应的辞退决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但公司认为,根据公司《休假办法》的规定,所有假期,包括年假和假期调整,都应得到公司的批准。在交接未完成的情况下,公司不给予休假是有法律依据的。小杜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其行为完全符合旷工,因此其开除决定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公司《休假办法》规定员工申请加班假、年休假、病假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休假措施的制定经过了法定程序,故该单位依据其休假措施作出的退市决定合法有效。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小杜的仲裁请求。【/br/】员工在合同期届满前提出离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这是员工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很多情况下,员工经常离职,让公司进退两难。考核会扰乱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会使单位遭受经济损失。面对一些无形的损失,公司很难提供证据向员工追偿。因此,单位会经常以旷工等方式惩罚员工。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提供相应的依据,履行必要的程序,公司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小杜申请仲裁的理由是:加班休假是其合法权利,公司无权拒绝休假。但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对于周末加班的补偿,在因生产任务重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单位可以选择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此外,《请假办法》对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单位有权拒绝批准小杜的请假调动申请。而且单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请假时间仓促”为由不批准请假的决定是合理的。因此,劳动仲裁委驳回上诉请求的裁定并无不妥。同时,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小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向员工个人主张赔偿。
庭审中,小杜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确实是无奈之举,公司也表示,如果小杜不离职,没有消息公司不会辞退。以此案为例,鲁先生提醒跳槽者,跳槽者不要一走了之,要做好交接手续,履行告知义务,做诚实的职场人,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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