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如何清偿?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例,即债权并存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笔者主张采用双重优先原则处理两种债务的冲突更为合理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小旅馆,租赁了甲的房屋经营,欠甲房屋租赁费5万元。酒店清理后,有合伙财产3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万元,但甲还欠乙贷款3万元。乙无个人财产,下落不明,但乙仍欠丙一万元材料费。甲起诉甲方支付租金5万元,乙起诉甲方偿还借款3万元,丙起诉乙方支付材料费1万元。三起案件判决后,执行中出现麻烦,可供执行的财产共计5万元。如何清偿债权人甲、乙、丙的债务?
这种情况下的债务有两种: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债权人A的房屋租赁费50000元是合伙债务,而债权人B的借款30000元和债权人C的物款10000元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现实生活中,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如何确定这两笔债务的清偿顺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采用债权竞合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双重优先原则。所谓债权并存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对合伙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共同受偿,相互清偿效力不分先后。多数学者认为,债权竞合原则着眼于对合伙企业债权的充分全面保护,体现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关联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和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的,对合伙人个人债权是不公平的。所谓双优先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先于个人合伙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获得受偿,个人合伙人债权人先于合伙债权人从个人合伙人财产中获得受偿,即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个人合伙人债务先由个人合伙人财产清偿。多数学者认为,双优先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别,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债权竞合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人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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