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趣味小解(二)

民事诉讼时效趣味小解(二),第1张

民事诉讼时效趣味小解(二),第2张

先说一下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是维持新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届满,新的法律关系状态被法律确认。预定期间的规范功能是维持原有的事实状态,原有的事实状态到期时,维持预定期间的法律关系状态。
第二,对象不同。一般来说,约定期间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形成权、撤销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遗赠表示,都是约定期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第三,时间流逝的结果不同。过了预定期限,被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权利本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将消灭打赢官司的权利,起诉权和实体权利不会消灭。
第四,是否可以变化。预定期间是一个恒定的期间,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暂停、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某种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拿(1)中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或其他原因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发生在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这6个月中的任何一天,B向A主张借款的权利并未于2009年1月1日消失(当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因任何原因而消失,此处不作说明。)此处,假设不可抗力于2008年9月1日结束,乙向甲借款的诉讼时效将延长至2009年4月1日。
另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二是债务人自觉承认债务;第三,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只要这三种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内,时效期间就中断,中断的原因发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上,“重新计算”不同于“连续计算”。
第五,出发点不同。预定期间一般从权利成立时开始;一般从权利被侵害时或者权利可以行使时起算(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在这里,笔者重点讨论了《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这一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不能中止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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