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适用(二)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犯罪的,应当就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入新判决确定的刑期。
比如王麻子被判一年半有期徒刑的时候,他曾经跟狱友说,他杀了邻村的一个姑娘。为了立功,服刑人员向监狱管理部门透露了此事,于是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如果确实发生了,立即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裁定,王麻子因该罪被判处13年监禁。因此,根据“先合并,后减轻”的原则,法院对13年以上17年以下选择了16年有期徒刑,减去王麻子已经服刑的一年半,王麻子最终将服刑14年半。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宣判以后,刑罚执行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就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由于他一时的逞能,他的刑期被加重了。王麻子很生气,脑子里一直在生气。服刑一个月后,王麻子在狱中再次殴打狱友。这是好事。一罪加一罪,但是法院现在太忙了。他继续审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麻子三年徒刑。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分别判了14年和5年。这样,将继续在监狱里呆上17年。
犯罪后不知悔改,却继续肆无忌惮地犯罪,导致最终结果不可收拾。何必呢?所以,在法治社会,还是守法为好,不然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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