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案例(一)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案例(一),第1张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案例(一),第2张

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指定哪一方承担。注:这里的风险是指非双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坏或丢失。

根据中国合同法,承担风险的规则是: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甲、乙买卖一台电视机,约定甲方于2007年11月22日向乙方交付电视机。结果在交房前的11月20日,甲方所在地区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方家房子因年久失修倒塌,电视机损坏。最后,甲方无法交付电视机——这是意外损坏和丢失的风险,应该由甲方承担,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另一方面,如果甲方在22日按时交付了电视机,但在11月23日,乙方所在地区发生了地震,乙方房屋倒塌损坏了电视机,那么电视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因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例子中的冒险行为只是一个一般规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和当事人的其他约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比如上面这个案例,如果B在21号给A打电话说自己出差了,22号不能回来收电视机,然后23号A所在的地区发生了地震,电视机被砸了;此时,电视机损坏、丢失的风险应由乙方承担,因为乙方已违反约定,自违约之日(即22日)起应承担风险。即使电视机未实际交付,风险责任也与甲方无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交付承运人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举个例子:宏达公司交付一批衣服给平安运输公司运输,目的地为A,在运输过程中,平安运输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说不要运送到A地,要直接运送到B地,交给盛元公司——即卖方(宏大公司)出售交付给承运人(平安运输公司)的在途标的物, 且该风险自买卖合同(即盛大公司与盛源公司关于买卖服装的合同)成立之日起,应由买方(盛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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