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

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第1张

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第2张

第一章定义及概述
第一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税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控制出资,取得公司控制权,购买公司资产并自主经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是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对象的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方式有:
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对象;
2.2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
第三条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过程中,在进行出资转让时,应当注意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收购人只有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后,方可进行出资收购。
3.2在处理国有资产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结构收购程序概述
第四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
4.1收购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者其股东进行谈判,初步了解情况,然后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资产进行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详细调查,对员工进行记录。
4.3收购各方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起草并通过收购实施方案。
4.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
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经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应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次收购提交股东大会等各自权力机构进行审议和表决。
4.7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采购合同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根据合同办理资产过户和经营权过户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1按照约定将受让方的名称和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
4.8.2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条涉及收购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产公司时,还应注意:
5.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5.2收购项目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3收购完成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应当注意:
6.1购买外方股东出资的,应当保证合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对外资比例的规定。因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6.2涉及投资金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的任何变更。合营企业的合营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收购准备
第七条准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准备阶段是从收购人初步确定目标公司到实施收购的准备期。本律师在收购准备阶段的法律事务包括:
7.1协助收购人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信息、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察是否存在影响收购活动的重大障碍。
7.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项目设立的法律依据。
7.3调查本次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如本次收购是否违反中国的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次收购是否需要当地政府批准或事先申报,当地政策是否对类似收购有倾向性态度。

第四章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八条律师应当对收购人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对准备阶段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为收购人作出收购决定做好充分的信息准备。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增减调查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9.2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变更相关的文件,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章程。
9.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一览表。
9.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历次决议。
9.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收购标的转让是否存在设定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条件。
第十条目标公司相关子公司文件调查:
10.1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10.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相关代理及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目标公司财产状况调查:
11.1公司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
11.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的调查:
12.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的聘用条件和福利待遇。
12.2主要技术人员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以及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12.3特殊岗位员工的保险情况。
第十三条对目标公司经营情况的调查:
13.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设立及审批。
13.2目标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
13.3目标公司的客户及主要竞争对手名单。
13.4目标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及对个人客户的特别保证。
13.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及广告产品复印件。
13.6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
13.7目标公司的产品和环境保护。
13.8消费者对目标公司产品的投诉。
13.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的调查:
14.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文件。
14.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开发并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14.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第十五条目标公司法律纠纷调查:
15.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15.2诉讼或仲裁中的权利主张和放弃。
15.3执行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章收购意向
第十六条收购当事人达成收购意向时,律师应当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委托人起草或审阅收购意向书。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收购目标。
16.2收购方式和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的主体。
16.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双方股东大会批准。
16.4购买价格和确定价格的方法。转让价格通常按以下方式确定:
16.4.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16.4.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净值作为转让价格;
16.4.3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16.4.4确定转让价格的其他方式。
16.5货款的支付。
16.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16.7双方约定的收购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七条保障条款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意向书应当具有多大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在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了比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承担了比较大的风险。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应提醒委托人在意向书中制定以下保护条款,以防范和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7.1排他性谈判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收购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协商出售或变卖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7.2提供数据和信息的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特别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帮助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17.3保密条款。该条款要求,除主管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外,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宣布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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