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一)

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第1张

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第2张

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既遂为基础的,犯罪既遂称为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既遂相比,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的停顿,而是最终的停止,即犯罪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发展。

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犯罪,而是为实施犯罪准备了工具、创造了条件的情形。预备的特征是:主观上为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实施犯罪;犯罪失败是由于超出犯罪者意志的原因。

比如:A和B有仇,想杀B,于是开始调查B的家庭住址和B的行踪。后来A要杀人的时候,看到B家灯火通明,里面在开派对。B见势不妙,知道自己不可能犯罪,于是决定回去。此时B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因为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尚未实施。

这里要注意犯罪预备和犯罪故意表示的区别: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预备充当预备工具,创造条件,促进犯罪;因此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现实威胁;但是,犯罪故意的表达并不促进犯罪,只是简单地揭示了犯罪故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不构成真正的威胁。比如A和B打架,威胁要杀B,但是没有后续行动。这是犯罪故意的表现。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根据犯罪既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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