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理存款手续现金不翼而飞信用社担责70%

未按规定办理存款手续现金不翼而飞信用社担责70%,第1张

未按规定办理存款手续现金不翼而飞信用社担责70%,第2张

不知道存单什么时候丢的。挂失时被银行告知存款已经被取走。储户别无选择,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3月7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分社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存款5708.50元,原告安女士自行承担30%的损失。
2006年4月4日,安女士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分社存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核对原告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仅凭原告填写的姓名为她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开具了一年期人民币8155元的定期存单。支取方式为凭证支取。2006年9月1日,安女士发现存单丢失,遂于2006年9月2日到被告处办理挂失,被告知存款及利息已凭存单及身份证支取。
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取款程序违法,故拒绝被告承担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核对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冒用本人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本案中,被告在存款时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导致原告存款凭条丢失,他人冒领存款。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存款人未及时发现并挂失存单,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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