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休流产假而被解除合同,怎么办?
案情简介
赵半年累计休假三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假两个半月,流产休假20天。公司认为已超过她应有的3个月医疗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赵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与公司协商不成,赵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患病劳动者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但国家在女职工生育待遇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可以根据医嘱给予一定的产假。产假期满,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产假以外的待遇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赵因流产休假20天不属于病假,属于产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因此,流产假不能作为病假处理,不能算作医疗期。【/br/】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司将赵因心脏病请的病假计算为医疗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将流产假算作医疗期内的病假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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