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企业法律顾问事务辅导
十四。强制执行程序(二)
(七)执行阻力与执行逆转
1。执行阻力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暂时无法执行,或者无法执行,或者不需要执行。这种状态叫做执行阻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而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②异议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执行对象
③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其次,执行和解
指
第三, 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执行担保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①担保人的申请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③申请人的担保必须经申请人认可
④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而决定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②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有效异议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终止, 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
⑤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由于某种法定原因,执行程序决定终结,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制度。
终止执行的原因如下: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
②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③申请人作为被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人
④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
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⑥人民法院认为的其他情形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终结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返还原被申请执行人,并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执行返还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二是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依法撤销
三是根据新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返还已执行的财产
(
2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当事人在受到执行法院执行行为侵害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制度。
例:下列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
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执行终结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对象提出正当异议的情况。http://ks.examda.com
b .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适用执行终结。
C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在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适用中止执行
D .作为执行对象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无行为能力不能偿还借款的,适用中止执行
答案:BC
十五。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形成的各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界定与涉外有关的三个因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涉外因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涉外因素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涉外民事诉讼可能涉及国家实体法的适用
三、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中国法院审理、判决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其特点是: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全面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公开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
3、司法豁免
4、平等互惠
5。]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其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二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2。涉外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属地原则[/br]有效控制原则
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属地原则
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类型来源:考试网
(1)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而确定的管辖。
牵连管辖的特点是:
第一,只要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某种联系,法院就会有管辖权
第二,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广泛的牵连
。(2)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
协议管辖的特点如下:
一、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产权纠纷
二、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形式
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为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四、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不得违反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管辖
被申请人管辖是指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未就管辖达成书面协议,被申请国法院未同意对受理的案件拥有管辖权,但因被申请人的答复而推定当事人同意被申请人法院管辖所形成的管辖权。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涉外案件只能由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仅限于
一、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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