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辅导:表解保证的分类
分类标准
固定担保和非固定担保。保证人在约定范围内对主债务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为固定保证;如果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为无限保证。
定期担保与不定期担保之间是否有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担保期间的担保为定期担保。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是无限期保证。
一人担保,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担保人人数。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份额。
一次性保证和连续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单一主合同或者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一主合同提供担保的,为一次性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在债权范围内,对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保证合同的,为连续保证,也称数额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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