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宗旨和政策,在各种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中起着统领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和民法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承认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民法的法律特征;公平原则意在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中发挥着双重调节作用。本章重点论述了与民法基本原则相关的基本问题。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是最普遍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了民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理想。它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点。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决定着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
民事主体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既要遵循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律中,当缺乏相应的民法规范来调整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时,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解释适用的法律规定,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法院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如果存在两种相反的意思,应当采用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思。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获得现行法律中作出判决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律存在法律漏洞。这时候法院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补充法律漏洞。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解释和研究民法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无论哪种理论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不是恰当的理论。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了以下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是平等的。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各自可以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法中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则。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和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越来越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在从单纯寻求民事主体抽象法律人格的平等,转变为寻求特定类型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国民法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强调各方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民法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是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的。只有在独立平等的地位基础上,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自愿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在市场中,被承认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做出的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保障,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原则。虽然有了商品经济,就有了契约自由的概念,但契约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直到现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契约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就是一部契约如何被限制和醇化的记录,从而促进了契约正义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契约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中国的邮政、电信、供电、水、气、热、运输、医疗等领域,强制合同和运输等许多领域普遍存在的固定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
(3)公平原则来源:www.examda.com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理念的法律体现。它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不完善的领域。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纠正自愿原则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中,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要求,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关系时,尤其是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它体现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正义原则。契约正义属于平均正义,要求维护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为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确立了判断基准。但是,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中,一方的给付是否公平或等价于另一方的待遇给付,是以主观等价原则为判断依据的,即当事人主观上愿意用这种给付换取待遇给付,是否公平合理,客观上是否等价。因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自愿参与的产物,就不能称之为违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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