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适用于安徽)
1 .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就医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按照抢救处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认定。
二。具体标准:
1。医疗费用。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由医疗机构出具,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失去的时间。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的持续时间。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4。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5。住院伙食补助。可以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伤残赔偿。根据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伤残之日起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7。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8。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无行为能力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精神慰藉。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轻伤不支持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身体权利、健康权利遭受一般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
(3)身体权利、健康权利遭受了足够的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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