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是由劳动法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具有传统私法的特征;从基准到监督,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国际上普遍遵循三方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规范根据其规定可以分为关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仲裁,即劳动监察主体应当主动监督。调解程序适用于劳动仲裁,但不适用于劳动监察。劳动监察体现了强制原则。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劳动者放弃权利,免除法律责任。
第五,待遇不同。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了民事责任,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同。除了在仲裁的情况下,我们不主动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还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劳动监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第八,时间限制不同。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时限为60日,监督时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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