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保持用工稳定的同时,防止因频繁的劳动力变动而增加人力成本,从而延长每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一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订立次数由双方协商确定,选择哪种劳动者的决定权还是在企业手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的。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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