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法律纠纷
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趋势不可逆转。
针对这一现象,调查人员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符合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
2。加强对同居的法律调整。
曾经看过一个很美的标题:《同居——天堂之路》,里面说“爱情飘忽不定,婚姻却需要稳定,与责任、义务、财产、孩子、道德、舆论挂钩。婚姻和爱情的冲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于是同居就成了寻梦者的天堂之路。”事实上,这种浪漫的梦想往往在现实中破灭。仅今年上半年,北京法院就审理了238起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同时,一中院和二中院分别审理了数十起因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br/】这些原本以为可以践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原则的同居者,分手时究竟为什么会遇上官司?他们的诉求和利益是否得到了支持?在北京、厦门、哈尔滨的中级法院或一审法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进行了题为“婚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调查。调查档案涵盖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共审查了1 869份文件。我们发现了同居解除过程中纠纷的一些规律,也发现了相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大家不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按照现有的法律,同居关系的成立没有法律途径,可以自行解除,没有法律途径。但如果双方未能就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成一致,则只能诉诸法律。
调查发现,离婚案件中,同居占的比例很小,事实婚姻更少。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032件离婚上诉案件中,涉及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的只有26件,占2.5%。解除同居的案例中,同居者以中青年和文化素质较低者为主。
此类案件比例之小,出乎调查人员的意料。他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解除同居前结婚登记的规定没有得到大多数同居者的认可。当一段两性关系即将解除时,当事人在心理上和情感上似乎都很难接受。哈尔滨的调查结果——50%的上诉人和50%的被上诉人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了这个问题。二是说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主动去法院要求救济,而是采取自力救济的形式私下解决。这种情况往往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据记者了解,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局: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镳。同居的时候一般都会去医院打掉孩子,因为双方都知道,如果不结婚就生孩子,会遇到生育指标、孩子登记、上幼儿园、上学等等实际困难。而且你有了孩子之后,如果不能结婚,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要负责抚养孩子,再结婚也是很难的。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时没有复杂的财产纠葛,更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困扰,不需要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手续。
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的这项调查显示,与婚姻相比,同居是非常不稳定的。同居不满两年的会分手,哈尔滨调查中占60%,北京调查中占38.4%。调查显示,同居分四个阶段:一是一年以内,占33%;另一种是l-2年,占28.4%。9%.此外,7-10年和11-15年各占3%。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部分同居者的同居关系比较稳定。根据北京的调查,34.6%的同居者同居超过5年。如何保护这些同居者,尤其是其中的弱者,包括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应该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思考。
权益受损的大多是妇女儿童
但一旦非婚同居有了结果,妇女儿童的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他们往往是悲剧的主角。
一个叫阿福的女人,几年前来到广州一家餐厅打工,认识了在这里吃饭的雅培。雅培隐瞒了自己结婚的事实,对阿福进行了热烈的追求。不久阿福生下了儿子阿喜,孩子出生证明的父亲一栏写着阿喜的名字。现在7岁的阿西上小学一年级。去年3月1日,亚佩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了80万元的巨额遗产。
阿福作为阿喜的代理人,将法定继承人的母亲、妻子及4名婚生子女告上法庭,主张阿喜对遗产享有继承权,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给阿喜。还出示了阿沛为阿喜父亲的证明文件,以及阿福与阿沛的照片。广州某区法院认为,阿福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原告要求继承必须证明其与死者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亚佩已经死亡,无法做亲子鉴定。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悉,深圳每年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有五六百起,其中90%是女方提出的,85%以上的被告是香港人。女方诉讼的目的是分割财产,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该院张院长表示,为了确定孩子的亲生父母,法院还将在开庭前对孩子和原被告双方进行“亲子鉴定”。即使很多案件已经提交,被告一直不愿意来香港。深圳和香港隔了一条河,没办法听到。法院处于尴尬的境地。即使法院判决下来,很多案件的执行也经常遇到地域障碍。
大部分都没有做财产约定
有报道说一位女士和她的男朋友同居了三年。“婚姻是建立在双方完全了解和生活习惯适应的基础上的。我们发现其实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分手了。没想到分手会像夫妻离婚一样复杂。”在一起生活的三年时间里,他们一起买了家具和汽车,还贷款买了房子。本来他们是带着平静的心情分手的,但是在具体问题面前,却无法平静。“房子是以我的名义买的,我付了首付。请带走一半家具。”给男朋友艾女士下了“逐客令”。“不过,我也付了每月一半的分期付款。车虽然是两个人一起买的,但主要是他用了三年。现在应该归我了。”财产分割比感情分割难多了,于是他们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婚姻家庭法研究会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并未对财产进行任何约定。他们解除同居关系时,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所得共同财产制度。在哈尔滨的调查中,97%的同居关系是没有财产约定的,只有一个案例采用了分财产制。在北京,76.9%没有做财产约定,只有1例(3.8%)对同意共同生活后的收入采取了部分共同财产制和部分分别财产制。5起案件不涉及财产制度,占19.2%。办案人员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一是当事人认为同居期间约定财产会影响感情;二是同居时间短,同居期间财产较少;第三,对约定财产制不熟悉,不知道怎么做约定。第四,本想对房产进行约定,双方因意见不一未能达成一致。从案卷来看,这四个原因中,最主要的还是思想原因。大部分当事人认为双方应该同心同德的生活在一起,不应该再互相分割财产。如果他们同意拥有他们的财产,他们对彼此有怀疑或“不友善”。北京一份订立财产协议的同居案卷显示,双方并非以感情好为条件订立协议,而是男方在决定分手后悄悄要求与女方达成协议。
双方拥有共同住房的比例很低。北京只有两例,哈尔滨只有一例。哈尔滨的同居者主要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占58%,北京的同居者主要住在丈夫所有的房子里,占50%。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第一,很少有同居者一起买房,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同居者要么没有长期同居的打算,要么生活比较清贫,没有买房的能力;其次,同居期间的住房主要由男方父母提供,说明这种同居大多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在父母或邻居眼里是已婚;再次,由于同居主要由父母或男方提供,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往往失去了原有的庇护,生活会很艰难。
大多数法院把房子判给男人。对于没有房子住的女性,虽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钱的多少是根据男女双方从单位分割房子时的房子价值,而没有考虑房子商品化后的实际市场价值。特别是对于一些农村妇女来说,离婚后很难保护自己的住房权利。他们大多回到父母家,和父母兄弟生活在一起,他们的情况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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