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哪些是公民的人身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民享有下列人身权: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按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挪用、伪造;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法人,损害其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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