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承揽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违反承揽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第1张

违反承揽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第2张

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认为可以使用的,应当根据质量评估价格;不同意(或不能)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修改或者更换后,定作人有权拒绝满足合同要求,定作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订购的作物已交付或者工作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需的,应当补足所需数量,逾期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拒绝并解除合同,承揽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果迟交订购的作物,应根据合同规定向订购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无具体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按照迟交部分的总价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按报酬计算,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部分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有权拒绝提前交付农作物。
4)未交付定作物或未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总价10-30%或报酬总额20-60%的违约金;
5)定作方擅自变更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零件的,定作方有权拒收,承包方应赔偿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定作方要求修理或者重新订货的,应当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二)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人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者设计的,应当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解约,承包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向承包方支付未支付部分总价的10-30%作为违约金;如果原材料不是承包商提供的,应向承包商支付未支付报酬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3)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材料等。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定作,或未能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定作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定作人除顺延定作完成日期外,还应当赔偿因停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br/】4)定作人逾期六个月未收取定作物的,定作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和维护费用后返还定作人;出售固定作物的收入少于报酬、保管和维护费时的,定作人还应当补偿不足部分;固定作物卖不出去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按报酬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支付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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