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英语之美国的检察机关

金融英语之美国的检察机关,第1张

金融英语之美国的检察机关,第2张

美国的检察机关

美国的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以联邦、州、市三级政府为基础。所谓“双轨”,就是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两者并行,互不干涉。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检察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调查和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中代表联邦政府。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司法部长,他也是联邦司法部长。虽然他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但他只在少数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进行诉讼,而且仅限于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联邦政府的检察政策,领导司法部的工作。事实上,司法部的大多数部门与检察工作无关,只有少数部门具有检察职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刑事部门。美国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个区都有一个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几名助理检察官组成。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力军。在一般情况下,他们自行决定调查和起诉,但必须遵守联邦司法部长制定的准则和政策。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和政府官员的重大腐败案件,他们往往会寻求司法部刑事司的支持和帮助,在提起公诉之前,他们必须获得联邦总检察长或负责刑事司的助理总检察长的批准。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以州检察官为首的机构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但大多不承担公诉职能,也很少干预各检察厅的具体事务。在大多数州,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之间有一种咨询和指导关系。州检察官的管辖权一般以郡为单位。他们是各州刑事案件的首席检察官,通常被视为所在县的执法行政官。一般来说,地方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甚至指挥。

市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州检察系统的地方检察机关,但美国并不是所有的城镇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在一些州,城镇没有检察官员,所有检察工作都属于州检察官的职权。在那些有自己检察机关的城镇,检察官员无权起诉违反联邦或州法律的行为,只能调查和起诉违反市政法令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被称为“轻微犯罪”,大多与赌博、酗酒、交通和公共卫生有关。然而,镇法令中“轻罪”的规定与州法律中“轻罪”的规定重叠并不罕见。

多元化是美国检察机关的基本特征。原因有三:一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不同,或者说负责的案件类型不同,所以其职能部门设置也不同。例如,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和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所以在设置他们的职能部门时,必须根据他们负责的案件类型。第二,检察机关的规模不同,或者说其工作人员的数量有些不同。比如伊利诺伊州(包括芝加哥)库克县的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多达900人;然而,内布拉斯加州班纳县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芝加哥市检察院有230名“助理检察员”;然而,邻近的埃文斯顿市检察官手下只有三名“助理检察官”,而且检察官本人还兼任另外两个城市的检察官。第三,检察机关的专业分工不同,或者说其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同。毫无疑问,小型检察机关很难有正式的专业化分工,所以这种分工主要在大中型检察机关。专业化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垂直分工或程序分工;一种是基于横向分工或案例划分。垂直分工就像工厂里生产“流水线”上的分工。根据工作程序的阶段,检察官负责案件受理、预审、大陪审团调查、庭审和上诉阶段的检察工作。横向分工是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工。这种分工可以有不同的层次:一是总检察长办公室办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其次,重罪和轻罪都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再次,人身伤害罪和财产伤害罪可以具体分为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每个罪名还可以进一步划分。目前美国大中型检察机关多采用纵向分工与横向分工相结合的模式,但具体情况各有不同。检察机关的多样化有利于发挥各类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积极性,使不同检察机关的内部结构更好地适应机关的性质和工作量,防止人浮于事和工作分配不均的现象。但是,检察机关的多样性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检察系统的协调发展。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很难制定出整个制度的有效运行标准,也很难提高整个制度的效率水平。由于检察机关在社会的执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检察制度的不平衡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近年来,美国一些学者一直在呼吁改变检察制度的不统一,一些地区也做出了改革努力。然而,分权化仍然是美国地方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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