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第1张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第2张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种选择:一是法院认定,即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二是行政机关认可,即通过行政途径。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无论是法院还是国家商标管理部门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各自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不同而已。因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这种特殊保护只有在侵权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的内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驳回或者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设计的商标的申请或者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二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允许当事人对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提出禁止使用请求的期限可以由各国自行决定。第三,请求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以不诚实手段取得的商标,不受时间限制。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自然应该履行《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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