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

08年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第1张

08年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第2张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提供质押的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对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质权。
根据质押的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获得清偿。
2。动产质押的设立和效力是通过动态出质人与动产质权人之间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而确立的。
动产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押交接时间。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对有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2)动产质押对质权、孳息和代位权的效力。
(3)动产质押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4。动产质押的实现
(二)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的概念,作为与动产质押并列的另一种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利为质押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2。根据我国担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中的财产权、著作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3.各种特定权利质押的设立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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