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施行

天津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施行,第1张

天津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施行,第2张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的职责。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区、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和管理。市和区、县土地复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是强调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推进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三是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规定》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土地开发项目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达到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合同组织建设,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大考*
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明确了耕地复垦的委托方式。《条例》要求,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地、垦多少地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可以委托土地复垦整理机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复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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