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专题辅导——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显示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特征。比如,它们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准则,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有自己的基本特点:(多选)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个国家有许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其中之一。然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基本法的地位。马克思用“宪法——法律的法律”(单选)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我国宪法序言宣称:“这部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法律效力。”所谓根本制度,是指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社会经济制度(多选)(国体、政体)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所谓根本任务,就是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也涉及到国家的根本问题。至于其他法律,它们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某些方面的制度。
(2)宪法具有法律的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多选)第一,一切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宪法是宪法的体现。换句话说,宪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起源。比如刑法只规定了罪与刑,民法只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撤销,宣布无效。换句话说,所有其他法律必须从宪法中找到其来源或“合法性”;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为准则。因此,中国宪法序言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并且有责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根本性质和效力要求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单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不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单选)的多数通过。”与其他法律相比,修宪的程序更加严格。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说明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和制约国家权力,这是现代宪法的精髓。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公民权通常有两种方式:(略知)一种是列举。例如,我国宪法第二章在18条中列出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另一个是限制性的。例如,美国宪法的前10项修正案限制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来剥夺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无论哪种方式,宪法都应该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这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终法律依据。
3。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律”: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表现的是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体现了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但是,统治阶级不能随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它必须考虑国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单选),并基于这种关系确定宪法的某些内容。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指的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单选)宪法中表现出来的阶级力量对比非常明显。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决定谁是统治阶级。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可见统治阶级比被统治阶级更有权力。第二,阶级力量悬殊的对比,这是统治阶级在宪法中决定统治方式的基础。前者决定了宪法的历史类型和本质;后者决定了本质相同的各种宪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
在政治权力的比较中,阶级权力的比较是首要的,但绝不仅限于阶级权力的比较。(单选)政治权力对阶级权力的比较有更广泛的意义。(多选)包括同一阶级中与阶级权力直接相关的一切阶级和派别,如资产阶级中的工业资产阶级和金融资产阶级,政党中的民主党和共和党。还包括与阶级力量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显著差异的各种社会群体,如具有民族凝聚力的族群,具有性别、年龄等因素形成共同利益的妇女、青年组织等。也有各种政治派别,因为政见不同而出现在一个阶级、组织或团体中。
宪法中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全面的。其他法律也显示了政治权力的对比关系,但它只侧重于一个方面。例如,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显示了关于民族的政治权力对比关系。与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具有全面集中展示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特点。
(三)宪法的分类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宪法的存在形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可以对宪法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生产关系或社会制度的类型,可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2)根据宪法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宪法法典的宪法,如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宪法法典的宪法,比如英国宪法。
(3)按宪法修改程序,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由专门机关或制宪会议按照特别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宪法。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别严格,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规定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能修改的“刚性”条款——多数是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在没有专门机构和程序的情况下,按照与普通法律相同的程序制定的宪法。需要说明的是,世界各国除了英国宪法,几乎没有任何严格意义上的柔性宪法。所以这个分类实际意义不大。
(4)根据宪法,臣民可分为国王任命宪法、人民任命宪法和协议宪法。皇权宪法是指君主授予或其诏书颁布的宪法;人民宪法是指由议会或制宪会议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宪法是指通过君主和人民之间的协商,或者通过君主和人民的代表机关之间的协议而制定的宪法。
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分类方法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宪法分类强调宪法内容、宪法文化和宪法地域的特征,从规范与现实的关系上区分不同类型宪法的异同。例如,根据宪法的社会基础和不同表现形式,现代宪法可以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和名义宪法、联邦宪法和单一制宪法。此外,根据宪法文化的特点,宪法又分为欧洲宪法、亚洲宪法、非洲宪法和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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