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
㈠民事诉讼当事人1。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判决约束的人。
2。无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是指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是为了自己的权益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无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这种无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有两种:
①企业破产后,在人民法院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专门管理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组织;
②在企业注销或被撤销之前,而不是在法院的破产程序中,负责清理、评估和处置企业财产的临时组织。
(2)失踪人的财产保管人。
(3)遗产管理人、执行人与其他人就其管理的遗产发生纠纷的,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死者的近亲属。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但他们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其他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注册并取得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专业银行;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公司;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组织。
例1: 2005年试题
A市A公司在B市设立了B分公司,但B公司很久都没有拿到营业执照,之后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B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C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是()。
A . A公司
B . B公司
c . A公司与B公司为共同被告
d . A公司或B公司
答案:A
(B公司因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见《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追加当事人
是指法院发现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制度。相关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
(3)共同诉讼人
是指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同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根据共同诉讼成立条件的不同,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经过合并审理才能作出相同判决的诉讼。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与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方面是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是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即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意见和《担保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将当事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及其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诉讼中,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是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的民事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空白色合同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与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也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应当将其他共有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9)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和保证人双方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一般保证人不能与债务人共同诉讼,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共同诉讼)
2。共同连带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一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共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诉讼。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任何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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