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

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第1张

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第2张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因与案件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刑事案件的,不得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
2。提款类型
(1)自行提款
(2)申请提款
(3)指令提款
3 .回避理由
回避理由如下:
(1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馈赠,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4。回避人员的范围
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5。回避的程序
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在作出撤诉决定之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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