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一)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一),第1张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一),第2张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术语:
2。本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所有单位和垃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和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类: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为三级。一类地区不得新建排污单位。
4。执行标准的相关基本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术语。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机出力大于45.5MW(65t/h)的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适用于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指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
3。区域和年份划分:
3.1两个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的区域划分是指环境空气体质量功能区。
3.3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分年排放限值。根据锅炉的使用寿命,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第二阶段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后建成使用的锅炉(包括第一阶段未建成投产的锅炉,以及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排放标准与工业排放标准不重叠执行的原则,本标准适用的锅炉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禁止在一类功能区新建、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规定:新建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置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总装机容量及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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