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六)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六),第1张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六),第2张

第四节环评人员的管理
2004年2月,《关于印发协调的通知》联合下发,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目的
2。报考条件
3。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
“三个文件”

第五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4种)
处罚措施: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罚原则)。
对评价单位的“五种行为”规定如下: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评价证书等级或者吊销评价证书。
“双罚原则”——评价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价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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