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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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有关活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lZ30109l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2。依法招标材料设备的责任
3。提供原始数据的责任
4。干扰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5。提交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l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施工图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6。依法委托监管的责任
7。确保供应的材料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装修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任
《建筑工人利润和质量回避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施工。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建设投资成果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是全面评估投资效益、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不合格验收。摘自交付;
(3)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使用的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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