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LZ 301090 ~ LZ 301091
LZ 301090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提交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l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施工图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2。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不合格验收。摘自交付;
(3)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lZ301092
l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绘、水文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负责选择除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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