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债权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债权制度,第1张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债权制度,第2张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比较法通则》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务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
。当不当得利发生时,由于一方当事人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利益,而不当得利人则有依法返还的义务。这样,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债务。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或服务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因实施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这种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
4。侵权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侵权人有赔偿的义务。
三。常见的债的种类
债的种类很多,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故意债和法定债
故意债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发生和内容的债。最常见的债务是合同债务,单方面承诺的债务也属于约定债务。
法定债务是指发生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债务。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都是法定之债。
(二)股份债务和连带债务1。按份债务
按份债务是指一方为多数,各方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务。《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的主要当事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履行任何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因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一个或多个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立即清偿;
(4)履行超过其债务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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