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工程分包制度
LZ301046掌握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总承包商将部分承包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完成的活动。
1。分包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范围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不同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主体工程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承担全部工程的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承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承建全部工程,也可以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分包单位的认定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就是非法分包单位。
但是,批准的分包商不同于指定的分包商。认可是基于总承包商的选择,而指定是建设单位的首选。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可以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非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定义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进行分包。
四。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或法律产生。虽然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当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依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法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划分已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一方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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