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5: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案

案例分析25: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案,第1张

案例分析25: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案,第2张

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生产剧毒磷化物的工厂,委托安全服务中心对其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对项目的检查中发现了几个不能保证安全的因素:一是与供水水源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生产工艺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三是仓储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生产和仓储的要求。公司筹备项目负责人对保安服务中心的检查人员说:“你拿了钱,做好本职工作就行。按照我们的意思,其他的都可以说。不然我们就换人了。”
随后,集团公司将原薪酬标准上调了1/3。明知有问题,但又不愿意失去这个机会,担保中心根据集团公司的意向,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待建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集团公司凭此安全评价报告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时,发现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存在一些疑点。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该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为虚假报告。
分析案件的性质和责任。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串通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案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种中介服务组织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是指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此前,这些服务职能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直接承担。
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职能将主要由安全生产相关中介机构承担。可以说,安全生产中介组织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证书。
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安全评价在内的一系列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送所在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鉴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影响到安全生产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验。该规定旨在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增强其责任感。
因此,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保证其出具的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
本案中,化工集团公司委托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符合法律规定。但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发现预备项目问题后,为尽快获得批复,化工集团指示安全服务中心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而不是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保安服务中心没有坚持原则,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按照委托单位的指示出具了虚假的评估报告。这是典型的串通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鉴于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被管理部门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安全生产服务中心的违法所得,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吊销其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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