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9:进行爆破作业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案

案例分析9:进行爆破作业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案,第1张

案例分析9:进行爆破作业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案,第2张

某县要修一条县级公路,郭通过关系承包了10公里的工程。随后,郭又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分成三段,分别承包给于某、范某、林某。由于林承包路段有多处筑山造桥,雇佣的施工人员较多。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开支,林明知刘的儿子刘甲、刘乙、刘兵没有爆破工操作证,仍以每天11元的工资上岗。他要求刘佳不仅要完成自己的爆破任务,还要管理两个弟弟的爆破作业,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为此,林每天给刘佳3元钱。
由于刘佳等人是当地农民,根本不知道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在爆破过程中只是根据常识做出判断。同时,林没有制定或要求刘佳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经常发生一些小事故。但林并不认同,直到在一次爆破作业中,刘甲因操作失误造成两人死亡,多人重伤。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无安全作业资质,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爆破。对于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正是由于施工方没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关操作资质,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实践表明,大多数爆破事故都是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落实安全措施造成的。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危险作业时,要保证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林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但为了减少开支,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而是让刘佳担任安全管理员。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爆破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爆破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而林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对多起事故视而不见,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此外,林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林与刘兄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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