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疏忽大意酿成严重后果案件

领导疏忽大意酿成严重后果案件,第1张

领导疏忽大意酿成严重后果案件,第2张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7月29日8时,某县花炮总厂第一车间中转仓库违规“自燃”,引发仓库内药物爆炸,导致第三车间和第七仓库中转仓库殉难爆炸,造成12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严重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该厂第一车间主任李、总厂安全副主任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韩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事故发生前,一车间擦拭工序违规,中转仓库药尘未及时清理,剩余药品存放在中转仓库。对于这些潜在的隐患,李、韩疏于职守,没有严格检查、及时处理。7月27日,某车间调剂室工人鲍某因回收包药数量少,与班组长李某某、董某某(均在事故中死亡)、张某(在事故中重伤)发生争执。李和韩在处理纠纷时都没有注意到非法藏药的问题。为查明纠纷事实,副厂长李对中转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非法存放毒品。28日上午,李奉命处理。16时30分,李到中转仓库检查,发现仓库内有毒品和药尘。为此,李某仍未安排李某将存放的药品退回调剂室,将库房内的药尘清理干净,便离开工厂回家了。李某某未清除库内药尘和药品,留下隐患。29日上午8时许,中转仓库内的药品粉尘在高温、高湿、隔热条件下“自燃”,引发仓库内药品和闪光板爆炸,进而导致3、7号车间中转仓库殉难爆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擅离职守,严重失职。李、韩作为车间主任和安全副主任,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检查和处理药品在途库存和药尘问题。但他们玩忽职守,疏忽发现在途库存有药品和药尘,不重视溶液部对药品的清仓,没有监督检查,酿成大祸。
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作烟花是一项严格的工作。作为领导,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注意安全。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要及时消除和清理,切不可忽视或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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