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安全生产: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第1张

安全生产: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第2张

1.当有人在起重臂和被吊重物下停留或行走时,不允许起吊。
2。提升指令应由受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没有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起吊。
3。钢筋、型钢、管道等细长多体物件必须捆绑牢固,多点起吊。如果头部“1000 kg”或捆绑不牢,则不允许起吊。
4。多孔板、灰斗、手斗车四点不用吊,或大模板外板不用卸,不允许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允许采用双缝悬挂。
5。挂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块夹,挂砖必须使用砖笼,堆放整齐。木块、预埋件等零星物件应堆放在容器内,堆放不均匀时不准悬挂。
6。不允许站在地板、大梁等悬挂物上的人起吊。
7。不得吊装埋设的板桩、井点管和附着物体。
8。多机作业时,应确保吊起重物的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进行多机作业时,没有安全措施不得起吊。
9。六级以上大风不允许吊装。
10。不要起吊斜拉重物或超过允许的机械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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