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三)

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三),第1张

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三),第2张

第四章防火
第十八条在高层建筑内使用明火,必须经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餐馆、歌舞厅、酒吧、游乐园、礼堂、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馆内不允许过度拥挤。
第二十条禁止在建筑物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定人、定点、定措施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旅客在宾馆、饭店住宿,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建筑物。建筑物内严禁燃烧可燃物质和燃放烟花爆竹。严格管理吸烟、用火、用电,防止火灾。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客房内不得安装办公设备,如复印机和电传打字机。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消防安全组织批准。
第二十三条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职工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熟悉建筑物内外的疏散通道。
第二十四条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开关、电路和照明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内燃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走道、楼梯、出口等。建筑物内应经常保持畅通,并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应齐全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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