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五)

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五),第1张

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五),第2张

第六章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建筑的下列部位应配备相应种类的便携式灭火器材:
(1)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公共场所;
(2)每层的服务台、电梯前室和走道;
(3)配电间、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书馆、油气锅炉房、厨房;
(四)车库、易燃品仓库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防栓等。在建筑物内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任何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四条消防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因维修需要停止消防供水系统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宾馆、饭店各楼层应当配备安全绳或者安全绳、梯子、救生包等用于自救的避难和救生用具。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管理、维护器材,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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